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企业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范围及文化产业新业态类企业,具体为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以及文化相关领域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文化产业新业态等10大类。已被评为2019年度广西文化产业龙头企业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应持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时间,近二年持续盈利;
(二)企业属于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企业主营业务应为本通知第一条涵盖范围,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
(三)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近三年无因财政资金使用失信、失范行为受到信用惩戒等不良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企业文化产品没有出现严重的政治方向错误,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未发生重大投诉和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问题。
(四)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以下规定标准:
1.新闻信息服务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内容创作生产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3.创意设计服务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4.文化传播渠道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5.文化投资运营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6.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7.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8.文化装备生产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9.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10.文化产业新业态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五)申报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考虑:
1.企业属于上市公司的;
2.已经认定为设区市市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的;
3.企业获得较高知名品牌认证或知名企业称号的;
4.企业由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
5.企业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的;
6.企业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申报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从人民银行查询获取的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五)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纳税情况证明;
(六)近3年新建投资项目的规划方案(含投资协议、建设计划等)等材料;
(七)企业自主或获得授权的主要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荣获奖项证书(自治区级及以上)等证明材料;
(八)企业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情况资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一)至(五)项材料为必备材料,第(六)至(八)项材料为非必备的近3年材料,第(九)项材料为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的材料。申报企业需将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申报书的第一页作为封面,编制目录,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一式3份。封面及有关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申报书需提供word版或wps版。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作为各市此项工作的牵头和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做好申报推荐工作。每个市推荐企业数量不得超过10家。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已评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生重大事项不符合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应及时向我部报告。
(二)各市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提交至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申报,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由集团汇总报送,每家企业集团报送企业数量不得超过3家。
(三)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于2021年11月20日下班前将企业申报材料、推荐企业的请示统一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处,推荐企业请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申报书的word版或wps版统一发至gxxcbwgc@gxi.gov.cn。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处蒋建新,0771—5887402;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黄河,0771—5631026;自治区广电局规划财务处陈潇潇,0771—5516022。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广电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