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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0〕2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 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 [2015]627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由自治区文化厅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

(二)实施范围。《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及文化部有关文件规定:

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1.设立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业务发展说明;

5.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变更名称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变更法定代表人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变更经营范围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拟增加经营项目的业务发展说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变更公司地址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变更公司网站域名或名称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8.延续

(1)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9.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0.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