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广西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适用本文。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种类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3.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4.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1.存储转发类业务;
2.呼叫中心业务;
3.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4.信息服务业务。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 申请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相关技术人员和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1. 申请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的经营者应具备标准机房至少一个数字机架和20M带宽的电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和客服人员各不少于4名。
2. 申请经营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应具备至少20M带宽电路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和客服人员各不少于4名。
3. 申请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坐席应不少于10个,业务人员应不少于20名。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2)违反规定被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
(3)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 申请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经营的业务种类,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复印件材料要验原件和盖单位印章):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填写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1);
2.公司的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基本情况,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客服人员列表(姓名、职务、学历、身份证号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等证明材料(房产证或场地租用协议复印件);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及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二)申请下列业务还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应提交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和信息安全承诺书;经营互联网新闻、出版、教育、视听节目、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2.申请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说明;
(2)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和管理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3.申请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或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应提交公司有关人员资质材料,技术手段材料及建立备案管理“专人专岗”制度材料;机房等配套设施说明(租用设备和电路协议书或合作意向书)。
4.申请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应提交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或者意向书。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 获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应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电信服务的,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将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前90日,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材料要验原件和盖单位印章):
(一)继续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
(三)公司5年来的工作报告,包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及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法人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 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 变更经营许可证内容的,应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材料要验原件和盖单位印章):
(二)变更注册住所:1.变更注册住所的申请报告;公司基本情况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部分股东:1.变更法人或部分股东的申请报告;2.公司基本情况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5. 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6.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变更经营主体: 1.两公司共同确认的申请变更经营主体报告;2. 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3.承接公司应按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提交材料。
(五)变更注册资金:1.变更注册资金的申请报告;2. 公司基本情况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 验资报告复印件;5.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增加业务种类或服务范围:1. 增加经营项目或覆盖范围的申请报告;2. 公司基本情况表;3.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4.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及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 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自公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做好用户的善后工作。
- 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时参加年检,并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报送下列年检材料(复印件材料要验原件和盖单位印章):
- 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本年度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及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 基本情况表;
- 相关业务情况表;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规定的相关会计资料;
- 与电信运营企业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 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将注销其经营许可证。